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强化对政府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23〕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学校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五条 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采购项目目标,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六条 编制采购需求的相关要求:
(一)采购需求应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采购需求应遵循学校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四)采购需求应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五)采购需求应依据学校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六)采购需求应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七)采购需求应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八)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九)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项目承办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根据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需要,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高校调研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对采购项目开展的可行性研究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八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安排3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开展需求调查,对需求调查的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后,填写《采购需求调查报告》: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学校师生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上级单位或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条 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采购活动的源头,对完成采购活动并达到预期采购效果至关重要。项目承办部门应在需求调查、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编制采购需求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可评判、可验证,并填写《采购需求书》。
项目承办部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不得由一人确定采购需求;不得依据某一供应商提供的技术 参数、指标直接确定为采购需求,为其量身定制。
项目承办部门对采购需求负主体责任,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各项工作,负责开展需求调查、组织采购论证、制定采购需求文件和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预算价格、评分细则等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项目承办部门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并填写《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部门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四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部门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河南省财政厅的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采购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一)评审因素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资格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 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 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项目单位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提供样品,但应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二)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四)采购需求不得妨碍公平竞争,如以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五)采购需求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采购需求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兼顾实用性与经济性,不得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规格、数量(规模)、单价、总价,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合同签订管理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属于本细则第九条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第二十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承办部门和学校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自行开展需求调查、市场调研、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如无法自行组织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四章 采购需求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学校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包括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按照《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最新职能分工划分。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的选择是否合法合规并说明适用理由,采购需求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备案并向上级部门提交需求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经费落实情况、预算、付款条件、付款进度、履约保证金等财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需求管理的直接监管部门,负责审查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和目标是否准确,采购标的技术参数、评审规则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合同的类型、定价方式、主要条款和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适配。项目承办部门负责自审、解释、修改需求文件。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学校或者上级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采购项目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一般性审查;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查。上级单位有规定的,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性审查结束后形成《采购需求一般性审查意见书》,重点审查结束后形成《采购需求重点审查意见书》。对于采购需求审查不通过的,项目承办部门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确定书》和《采购实施计划书》编制。按学校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作为采购档案存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职责,并接受学校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项目承办部门发现供应商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并提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密项目应当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办部门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确认,报学校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相关表格以资产管理处发布为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